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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报建指南


第一章 办理建设选址意见书报建指南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3、《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二)审批主体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



(三)审批条件

  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符合《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四)所需要件

  1、报件单位向市规划局上报的建设该项目的请示文件;
  2、数字化地形图即航测图;
  3、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部门初步规划设计方案;
  4、土地权属证明、房屋权属证明(集体土地建设,需与土地所有者签定协议,并提供区、乡、村三级证明);
  5、现状环境照片(粘在A4白纸上);
  6、立项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批复(非国有投资的建设项目出具申请说明书);
  7、报建所附的必备材料,将原图纸、照片、文件大小以100DPI的分辨率扫描成JPG格式的图像文件。

  以下材料视具体情况而定:
  1、需拆除房屋的项目——房屋安全鉴定书(市房屋安全鉴定办);
  2、接层的项目——有资质的部门出具的房屋基础承载能力鉴定;
  3、对周边建筑有影响的项目——与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协议;
  4、工业项目、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环保部门意见;
  5、涉外的建设项目——国家安全部门的审查意见;
  6、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须有招拍挂中标手续(省级开发公司须有市场准入许可)、领导批示、会议纪要及有关文件;



(五)办件时限

  材料备齐后,自受件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相关便民问答:

  1、为什么要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国家对建设项目的宏观管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是通过计划管理和规划管理来实现的。通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将计划管理和规划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就能保证各项建设有计划并按照规划进行,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2、哪些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

  (1) 履行土地储备制度,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建设项目,由城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即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城市土地出让计划,书面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即市城市规划局)关于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意见和规划设计要求。
  (2)除履行土地储备制度的项目外,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均需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

  3、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报送的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深度要求如何?

   城市规划设计方案要求提供具有相应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的规划设计方案图及相关电子文档。主要包括以下图纸内容:
  ①建设项目现状图(1:1000);
  ②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1:1000);
  ③建设项目基础设施管网综合图(1:1000);
  ④建设项目含周边道路在内的竖向规划图(1:1000)。
  若涉及以下情况,审批过程中需增加专项规划内容图纸:
  ①有合并道路、周围有重要市政基础设施等情况,要求征求设施处意见并提供解决存在问题的方案、说明。
  ②报建工程与保护建筑、保护街区相临,需由名城处提出意见,增加《保护建筑保护规划图》,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控制与协调措施。
  ③成片改造地段,要增加绿化规划图,表明公共绿地位置、面积等内容。
  ④高层建筑项目除按原要求提供的必备材料外,还需提供具有甲级城市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日照影响分析图及评价报告。
  ⑤重大项目以及位于城市重要地段、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公共建筑项目,需提供具有甲级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交通影响分析图及评价报告。

  规划总平面图深度

  (1)图纸标注要求
  ①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界线;
  ②建筑物布局、建筑间距(含与周边建筑间距)及建筑层数;
  ③对外交通出入口方位、室外停车场位置;
  ④道路红线位置及宽度、建筑退让线位置及相关尺寸;
  ⑤居住区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包括中小学、托幼、居住区级公建、未成年人及老年人活动场所、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电话局、邮政局等及地下工程设施等;
  ⑥建设项目规划地段规划绿地位置,如有大量树木或重要树种,要标注树木树种、位置和树木直径;
  ⑦需配建的公交站场及基础设施(包括锅炉房、变电亭等设施)用地部局;

  (2)规划技术指标要求
  ①用地性质及兼容性质:用地分类到小类;
  ②建筑红线后退距离:建筑相对于城市道路红线后退的距离;
  ③用地面积、绿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应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住宅部分(包括阁楼、阳台)建筑面积、公建(商服、车库、办公、托幼、人防等)建筑面积等;
  ④绿地率、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停车泊位;
  ⑤必配的公共设施及市政基础设施规模;
  ⑥如果容积率、建筑密度超出国家标准,要求在图纸中增加“补偿”说明,标注为社会公共服务而提供的开放空间位置和面积。

  4、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后,建设单位可以取得哪些审批图纸、文件?

  建设单位送齐上述图纸、文件,经规划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将在法定工作日十五天内审批完毕,经审核,由行政服务中心我局窗口发给建设单位下列审批文件:
  同意选址立项的项目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2)《测量通知单》及附图。
  (3)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定位的函。

  不同意选址立项的项目
  《建设项目办理结果通知单》及申请时报送的所有文件、图纸和资料。

  5、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后,委托设计时应注意那些事项?

  (1)规划设计须由具有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设计资格证书的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必须按设计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范围承接设计任务,越级承接的规划设计的文件无效。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需通过招标组织设计方案,但投标设计单位需符合上述资质要求。
  ①市(区)级行政、金融、商贸、文化、科技、展览、娱乐中心规划;
  ②商业步行街、主要道路街景、主要城市广场规划;
  ③主要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大、中型公园规划;
  ④城市门户地区、重要景观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规划;
  ⑤用地面积在7万平方米以上(含7万平方米),或建筑面积超过12万平方米(含12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和综合小区规划;
  ⑥历史风貌保护区。
  (3)对所提各项规划设计要求应认真、及时予以落实。
  (4)规划设计方案要求叠加在数字化地形图上,并由计算机辅助设计成图,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深度,同时标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5)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后,应在六个月内,向规划管理部门报送规划设计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送审的设计方案图纸,应符合规范化要求。逾期如未申报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即行失效。



 

资料来源: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